闽测〔2014〕52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2号),促进我省地理信息产业加快发展,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突出地理信息领域发展重点。加强遥感数据获取体系建设,提升遥感数据获取和处理能力。加快各级、各类地理空间信息采集,促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推进地理国情监测和海洋基础测绘,建立地理信息大数据。研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地理信息系统和集成产品,深化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鼓励企业基于数字(智慧)城市、天地图·福建等平台开展增值服务。
完善卫星定位基础设施,推动导航定位及位置服务发展,促进地理信息服务与大数据、物联网、智能交通、现代物流等新型服务业态的融合发展。开发位置服务产品,培育位置服务消费市场。加快发展车载导航、便携式移动导航、互联网地理信息服务,拓展位置服务产品在电子商务、智能交通、现代物流等领域的应用。研发制造满足市场需求的北斗芯片和智能终端,开发导航定位及位置服务平台,促进导航定位与位置服务的广泛应用。
创新地理信息文化产品,发展以地理信息为核心的动漫、智力、游戏、科普、教育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创意产品,培育地理信息文化产品消费市场。创新地图表现形式,鼓励出版多层次、个性化、贴近生活的优秀地图产品,丰富和繁荣地图文化市场。
二、加强地理信息产业统计。落实地理信息产业统计制度,建立地理信息单位名录库和地理信息产业信息发布机制。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地理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支持地理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开展。
充分运用地理信息产业统计成果,全面分析我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现状,统筹规划地理信息技术、资源、市场、产品、人才等要素,优化地理信息产业结构和布局,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型企业和若干个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形成地理信息数据获取、处理、应用、服务等完整的产业链。依托福州、厦门软件园及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EC产业园(安溪),鼓励地理信息企业聚集发展。
三、提升地理信息行政服务。简化地理信息服务资质、基础测绘成果提供、地图审核等审批环节和程序,推进网上受理审批,推行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式服务。地理信息服务资质审批时限缩短为10个工作日,基础测绘成果提供审批时限缩短为5个工作日,常规地图审核时限缩短为15个工作日。支持符合条件的地理信息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
利用基础地理信息开展社会化应用和增值服务的,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成果的收费按国家标准减免30%,用于政府决策和公益事业的,无偿提供使用。
四、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地理信息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严格落实地理信息市场统一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地理信息市场招投标、信用评估、咨询服务及工程监理、监督检验等服务保障体系。健全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地理信息服务资质单位市场行为,依法查处非法出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开放、有序、诚信的地理信息市场环境。
加强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管理。各类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避免重复投入;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应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突发事件急需等不宜采取招标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投标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体系、项目执行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等,由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五、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地理信息企业经认定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属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企业,符合条件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属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地理信息产品,经认定为软件产品的,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企业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符合规定的住房补贴、安家费、配套科研经费等可列入成本;企业的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地理信息市场,鼓励IT企业通过并购等方式进入我省地理信息市场,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六、推动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开放。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分建共享机制,统筹编制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推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放地理信息资源,为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提供地理空间信息支撑。依托省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政务网)、天地图·福建和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将全省与地理空间位置等有关的信息资源按统一标准进行数据集成、整合,形成地理空间信息一张图,依法提供地理空间信息数据的在线或离线访问、信息交换和应用服务,实现全省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充分共享和利用。
七、强化涉密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监管。加大对互联网地图、导航地图、涉外地理信息合作项目及其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等的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处理地理信息的行为。加强涉密地理信息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完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存储、异地备份制度。妥善处理好地理信息保密与开放的关系,鼓励开展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保密和应用技术开发研究,在维护国家安全前提下,促进地理信息成果充分、高效、广泛利用。
在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中使用涉秘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密成果。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对获取、使用涉密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等的监管。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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