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关于开展中国地理信息产业百强企业评选的通知
来源:00000001 时间:2014-07-03 07:58

闽测协会〔20141

各有关测绘地理信息企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总结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经验,树立优秀品牌,促进我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组织开展中国地理信息产业百强企业评选活动。现将《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关于开展中国地理信息产业百强企业评选的通知》(中信[2014]11号)转发给你们,请积极参加评选。


福建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协会

201472

附件:

关于开展中国地理信息产业百强企业评选的通知

中信协[2014]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理信息产业协会,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各工作委员会、各会员单位,各地理信息产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总结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经验,鼓励表彰先进,树立优秀品牌,扩大社会影响,促进我国地理信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批准,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决定组织开展中国地理信息产业百强企业评选活动,评选出100家规模较大、业绩良好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我国地理信息产业标杆企业。

20146月中旬评选活动启动并接受申报,731企业申报截止,8月中旬评选完成,8月下旬公示,9月上旬异议处理并进行终审,9月下旬于2014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大会上表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一)组织单位

指导单位: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主办单位: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

承办单位: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咨询工作委员会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评估中心

(二)评选委员会

由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负责制定中国地理信息产业百强企业评选办法及评选标准,进行中国地理信息产业百强企业评选并处理异议。

(三)评选办公室

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承担评选日常工作,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受理异议材料并协助评选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

二、评选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权威

三、参评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地理信息产业的企业,均可申报参评。

四、申报文件

申报企业需仔细阅读《中国地理信息产业百强企业评选办法》(见附件一),按照要求填写《中国地理信息产业百强企业评选申报书》(见附件二)并连同相关申报材料提交中国地理信息产业百强企业评选办公室。

五、申报地址及联系方式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百强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请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西路28号西裙楼404室,中国地理信息产业百强企业评选办公室,邮编:100830。请在邮件上注明百强企业字样和企业名称。电子版材料可同步发送至邮箱:cagisbq@163.com

联系人:徐慧波

联系电话:010-63880448

传真:010-63880449

申报企业可加入QQ群:337199493下载有关资料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及附件请从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网站(www.cagis.org.cn)下载。

(二)申报材料受理时间截至2014731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评选工作结束后,将通过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网站公示中国地理信息产业百强企业候选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四)中国地理信息产业百强企业名单将于20149月在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大会正式发布,并向入选企业颁发证书及奖牌。

(五)本次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1.中国地理信息产业百强企业评选办法

   2中国地理信息产业百强企业评选申报书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

                  2014615

附件1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百强企业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总结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经验,鼓励表彰先进,树立优秀品牌,扩大社会影响,促进我国地理信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批准,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决定组织开展中国地理信息产业百强企业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百强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地理信息企业,入选企业原则上不超过100家。

第三条中国地理信息产业百强企业评选委员会由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负责制定中国地理信息产业百强企业评选办法及评选标准,进行中国地理信息产业百强企业评选并处理异议。

评选办公室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承担评选日常工作,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受理异议材料并协助评选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

第四条中国地理信息产业百强企业评选遵循自愿申报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地理信息产业的企业,均可申报参评。

第五条申报参加中国地理信息产业百强企业评选,应当按要求填写《中国地理信息产业百强企业评选申报书》,并向评选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测绘资质证书或者从事地理信息产业的说明材料;

(三)评选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报企业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评选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查验原件的,申报企业应当提供相应材料的原件。

第六条评选流程为企业申报、形式审查、评选、公示、异议处理、终审、发布等环节。

七条评选办公室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一)经审查认为申报企业不符合参评条件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二)申报书或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企业应当按时提交补正材料;

(三)符合参评条件,且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合规的,应当做出形式审查结论,并填写《评选形式审查记录表》,连同全部申报材料提交评选委员会。

第八条评选委员会召开评选会议,对全部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选,遴选中国地理信息产业百强企业候选名单。

第九条评选委员会将中国地理信息产业百强企业候选名单通过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网站、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企业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评选办公室提出。提出异议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应当签署姓名,企业应当加盖公章。原则上不受理匿名方式提出的或者公示期满后提出的异议。

评选办公室受理异议材料后,报评选委员会,经核实确有问题的,应当做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决定及时反馈异议双方。

第十条公示及异议处理结束后,评选委员会组织召开终审会议,确定中国地理信息产业百强企业名单。由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向入选企业授予中国地理信息产业百强企业称号,颁发中国地理信息产业百强企业证书及奖牌。

第十一条申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评及入选资格,已经入选的,予以撤销中国地理信息产业百强企业称号并收回中国地理信息产业百强企业证书:

(一)企业法人资格终止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

(三)在参评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真实材料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参与评选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通风报信、泄露评选资料等情形的,取消其参与评选工作的资格,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6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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