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资质监管,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省测绘资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测绘资质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测绘资质单位在测绘地理信息活动过程中遵守测绘法律法规和行业诚信情况以及资质条件符合情况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条 测绘乙级以上资质单位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测绘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每年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书面报告,接受验证检查。
第六条 非独立法人的测绘分支机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1年以上固定的住所;
(二)常驻有4名以上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级职称1名以上);
(三)配备有与从事测绘地理信息业务相称的仪器和设备;
(四)设立测绘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非独立法人测绘分支机构的技术人员由持证单位派出,仪器设备、财务纳入持证单位管理,以持证单位的名义承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签订合同、结算费用,并承担技术、经济等法律责任。
第八条 外省测绘资质单位设立测绘分支机构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书面报告,并接受验证检查:
(一)非独立法人测绘分支机构备案表(附件1);
(二)外省测绘单位注册地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出具的前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证明;
(三)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四)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含年度注册记录);
(五)房屋产权证书或办公用房的租赁合同;
(六)常驻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测绘作业证件,以及经单位注册地劳动人事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七)测绘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或聘任文件;
(八)测绘资质单位公章(原章)印模、合同书和测绘成果资料印章印模;
(九)测绘资质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批文,或者非公测绘单位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测绘资质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相应资质条件的符合情况。重点对测绘资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核查。
1、检查测绘资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及工资发放情况;
2、主要测绘技术人员“三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交纳情况;
3、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中测绘技术人员所留下的记录、痕迹;
4、主要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5、聘用的外省、外单位停薪留职、辞职、辞退等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人员的实际到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情况。
(二)测绘仪器设备的购买发票及检定证书的真实性。
(三)是否有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及作业限额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行为。
(四)是否有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行为。
(五)是否有涂改、转让、转借《测绘资质证书》的行为。
(六)测绘项目合同履行情况。是否有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为。
(七)是否按规定将测绘项目报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八)测绘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其测绘市场活动的合法性。
(九)测绘资质单位的作业人员从事测绘活动时,是否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十)是否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情况。
(十一)测绘资质单位信用情况。
(十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技术质量保证和保密管理等相关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其他测绘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十三)测绘成果依法验收(检验)情况。
第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质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当及时填写检查记录表(附件2),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正式告知被检查单位。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定期在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网站上公布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同时,将监督检查的处理意见作为测绘资质单位下年度资质注册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对外省来闽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测绘资质单位查验下列证件,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市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单位:
(一)《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合同书;
(三)作业人员名单及《测绘作业证》;
(四)与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对在本地区进行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测绘资质单位查验下列证件:
(一)《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合同书;
(三)作业人员名单及《测绘作业证》;
(四)与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单位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主动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交验《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及有效证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接受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检查中如发现测绘资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应责令测绘资质单位限期改正;对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要认真做好违法证据的取证和确认工作,并及时进行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对检查中给予测绘资质单位责令限期整改等事项,测绘资质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负责监督落实,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确认,形成书面报告,并报上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测绘资质单位拖延或者拒绝接受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予以公开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缓期或不予注册的处理。
第十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妨碍测绘资质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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