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实施办法(试行)》《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的通知
来源:00000001 时间:2011-10-12 08:12

闽测〔201146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和《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公开、公正、合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实施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和《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试行)》

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适用的决定权。

第三条 行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应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坚持程序正当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经立案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二)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群众反映强烈,多次举报,严重扰乱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秩序的;

(三)逃避、拒绝、妨碍或者暴力阻碍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检查、调查的;

(四)提供虚假证据,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查证属实的;

(五)违法数额较大的;

(六)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七)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后拒不执行,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发生三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

(九)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十)其他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从轻处罚的,应按照《标准(试行)》降低一个档次做出行政处罚;从重处罚的,应按照《标准(试行)》提高一个档次做出行政处罚。

 不同法律规范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处罚规定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效力层次和适用原则,适用效力层次高的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并罚的,可以选择适用并罚;规定应当并罚的,应当实行处罚。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适用并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一般应当选择单罚;对严重的违法行为,实施并罚。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要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在调查报告中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

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向当事人说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作出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应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或者举行听证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按规定向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第十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执法案件的审核工作,将执法案件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定期对本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评议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集体讨论,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一)情节复杂的案件;

(二)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案件;

 (三)对当事人从重处罚的案件。

 案件办理结束后,应将集体讨论案件的具体情节、研究过程和处理决定详细记录在案,收入执法案卷。

第二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造成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造成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造成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

(四)引起当事人投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和《标准(试行)》,自2011111日起施行。

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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