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测财〔2016〕67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在组织考试、评审和培训中的劳务费发放的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考试评审和培训劳务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单位考试评审等劳务费执行标准的通知》(闽财行〔2016〕8号)、《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4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局办企业及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以下简称“局机关或局管单位”)举办考试评审和培训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评审是指局机关或局管单位组织的考试(含笔试、面试)、评审、论证、咨询等活动。
第四条 局机关或局管单位现职干部参加考试评审和培训等活动,必须遵从本办法。
第二章 考试评审活动
第五条 局机关或局管单位举办考试评审等活动聘请专家,应从局机关统一设立的考官库、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 局机关现职干部参加局机关或局管单位举办的考试评审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劳务费;局管单位现职干部参加本单位举办的考试评审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劳务费。
按省职改办要求由局职改办组织的测绘专业和土地规划利用专业职称评审,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组织的科技等项目评审聘请的专家除外。
第七条 考试评审活动的专家劳务费执行标准:
(一)各类评审活动专家每半天不超过500元。
(二)命题审题专家每半天不超过400元。
(三)阅卷专家和面试考官每半天不超过300元。
第八条 利用节假日期间举办考试评审等活动,局机关或局管单位可参照以下标准给参加工作人员发放劳务费,但严格控制发放对象范围。
第九条 参加考试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劳务费执行标准:
(一)面试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250元,
(二)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50元。
第十条 对在同一时间(以半天为计算单位)参与多项考试评审等活动的人员,只能按照一项标准发放劳务费。
第三章 培 训
第十一条 每年3月1日前,局管单位应将当年度培训计划报局人事教育处,经人事教育处会同规划财务处审核,报局务会议研究后执行。
第十二条 局管单位应尽量利用自有的场地举办培训,因培训课程特殊要求,确需在外租赁场地的,应在培训计划中另附说明。
第十三条 局管单位可根据培训课程内容,从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内外聘请讲课人员。
第十四条 讲课劳务费标准(税后):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厅级干部,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处级干部,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四)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科级及以下干部,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 劳务费开支实行“事前审批,预算控制”制度。主办部门事前应填写《劳务费预算审批单》(详见附件),按内部财务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办理事前预算审批手续的,不予开支。
第十六条 支付劳务费前,主办部门可事先预借款项。经办人员原则上应在工作任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凭《劳务费预算审批单》、会议通知、随机抽取专家名单表、签到表、劳务费发放表等相关资料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七条 局规划财务处、人事教育处、纪检监察审计室对劳务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局机关或局管单位应严格控制考试评审和培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借考试评审和培训活动滥发福利。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提高发放标准、扩大发放范围、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一经查实,责令收回相关的费用,并追究主要领导以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局规划财务处、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专家费发放管理办法》(闽测财〔2014〕35号)废止。
附件: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劳务费预算审批单
附件:
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劳务费预算审批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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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支项目 | 标准 | 人数 | 金额(元) | 预算控制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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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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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处(科)室意见 | 经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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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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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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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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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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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由分管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 ||||
2、预算控制数由财务处填写。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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